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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实施办法

为吸引博士研究生优质生源,探索博士研究生选拔培养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硕博连读”是指学校从各学院(系)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研究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培养方式。

第二条  “硕博连读”选拔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把科研创新能力作为选拔的首要因素,注重考核创新精神、科研能力和培养潜质。

第三条    申请“硕博连读”的考生,其博士、硕士专业须相同或相近,以保证培养过程的连贯性。

第四条  各学院(系)成立学院(系)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相关学院(系)领导或博士学位点负责人担任,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学院(系)从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全日制学术型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硕士课程(不含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学分修满及成绩合格。

(三)科研及外语水平符合报考学科专业的博士培养要求。具体以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内容为准。

(四)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体检规定。

第六条  在读硕士研究生尚未被解除处分、必修课程有考试不合格记录、未按规定缴清各类费用的,不得参加选拔。

第三章 选拔程序与办法

第七条    “硕博连读”选拔程序:

(一)网上报名。申请“硕博连读”的考生需根据当年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并按要求提交博士研究生报考材料。

(二)导师及学院(系)审核。导师及学院(系)针对考生的“专业综合知识”“科研成果”“创新精神和培养潜能”进行“硕博连读”博士生入学考试或考核,并作出具体评价;审核考生的基本选拔条件和业绩材料,确定候选人名单,报研究生院。

(三)学校评审。研究生院对学院(系)上报名单进行资格审查等复审,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候选人公示。研究生院将通过评审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不参加硕士毕业和学位答辩,不授予中间学位,不发硕士毕业证书。

第九条  申请“硕博连读”的考生在被正式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前有权放弃“硕博连读”资格,继续完成硕士学历教育。已被录取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若被认定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具备攻读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按硕士研究生模式培养。学校将及时将此类学生有关信息报经省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将其博士生学籍转为硕士生学籍。

第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6年(硕博“2+4”或“3+3”),根据被录取时间确定培养层次学籍,并在学制年限内根据培养层次学籍享受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如硕士阶段录取类别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须与原单位解除定向或委培协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查实,则取消“硕博连读”资格。

(一)考试或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自行制定本学院(系)“硕博连读”选拔细则,并于考生报名前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学院(系)予以公布。“硕博连读”选拔细则应综合考虑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平时学业成绩、专业培养潜质、科研创新能力等。

第十四条  学院(系)或学位点在“硕博连读”选拔工作中如被发现弄虚作假或出现不公正行为,学校将扣除学位点指标,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违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湘潭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湘潭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实施办法》(湘大研发〔2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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